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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04/21 14:43:15
来源:江西省药监局

江西省药监局出台药品经营企业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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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近日,江西省药监局出台《江西省药品经营企业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《规定》”),全面规范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、恢复经营行为。

  《规定》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在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内连续暂停药品经营超过6个月的,必须于停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。企业如需恢复经营,应先做好内审验证及校准等相关工作,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。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。对在停业期间擅自经营或超过报告期限擅自恢复经营的,严格依法查处;企业未报告停业,或超过报告期限未注销也未申请恢复经营的,按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开展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置。

【纠错】 【责任编辑:谭茜予】